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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设海外仓最高扶持200万元

来源: | 作者:gs | 发布时间: 2022-04-26 | 1711 次浏览 | 分享到:
3.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1)自有线上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
(2)上年服务厦门企业超5家(含);
(3)上年被服务厦门企业通过平台的外销收入超5亿元(含)人民币(数据可在厦门单一窗口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4.跨境电商集货仓建设项目
(1)集货仓实际位置在本市,且在业务年度上半年报告市商务局;
(2)集货仓运营主体自有或租赁仓库,开展跨境电商零售集货业务;
(3)集货仓运营主体或合作商跨境收入超1亿元(含)人民币。
5.跨境电商供应链平台项目
(1)平台拥有独立域名;
(2)平台上年跨境交易额3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平台活跃商户(上年度在平台上有成交记录)超1000家(含);
(3)供应链平台自有或租赁工厂占地超10000平方米;
(4)申报企业需持有供应链平台所有权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并于业务年度上半年报告市商务局。
第五条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1.资金项目申请、真实性承诺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完税证明。
(二)各项目还应提交的材料
1.跨境电商独立站建设项目
(1)独立站所有权证明材料:域名购买合同及相关付款财务凭证或其他合理证明材料(如GoDaddy等域名注册商账户相关信息截图)。独立站域名所有人非申报企业,还需提供申报企业与域名所有人股权关系证明材料;
(2)独立站投入实际运营两年以上证明材料(如Google Analytics中申报网站近两年流量分析截图、网站访客来源国别结构图等);
(3)独立站上年度每月销售额统计表、年度销售总额统计及相关证明材料(使用专业建站工具建站请提供第三方建站工具系统后台网站销售额统计数据截图;自行建站请提供Google Analytics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系统对网站销售额统计数据截图);
(4)上年度独立站销售订单信息列表(包括日期、订单号、物流单号、成交金额、支付信息等);
(5)其他佐证材料。
2.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项目
(1)场所购置或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1年)及相关付款财务凭证(合作模式的需提供合作方购买或租赁付款财务凭证)等证明材料;
(2)相关综合配套服务证明材料(国际货运代理、通关服务需提供至少一套外销报关、国际运输提单、进口清关、入库、出库全流程单据,入库质检、营销推广、线下展示、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换货需提供至少一套相关业务单证及管理系统截图,如相关服务为仓库合作方提供,需提供与合作方合作协议);
(3)海外仓ERP,WMS系统应用开发合同、系统截图、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4)海外仓的平面图、实体照片、地图定位截图;
(5)海外仓的介绍视频或宣传册,内容包括海外仓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人员使用操作系统画面、货物情况等;
(6)申报年度每月发货单量及货值情况统计表及系统截图(截图按月提供,每月截图中显示每天业务量统计情况);
(7)与本市企业签订的租赁或服务协议及付款财务凭证(需提供每家服务企业至少一条收发货信息系统截图);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9)其他能证明海外仓使用权的补充材料。
3.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1)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奖励申请表(附件2);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被服务企业数量及外销收入情况),并附与被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及相关外销收入佐证材料。
4.跨境电商集货仓建设项目
(1)申报材料目录;
(2)仓库操作或者租赁合同;
(3)提运单;
(4)企业申请报告〔应载明基本情况,仓租、分拣系统、境内物流费实际发生金额及分拣量(吨)〕;
(5)集货仓运营主体或合作商跨境收入超1亿元(含)人民币相关证明材料。
5.跨境电商供应链平台项目
(1)平台所有权证明材料:域名购买合同及相关付款财务凭证或其他合理证明材料;
(2)平台活跃商户(上年度在平台上有成交记录)后台统计截图;
(3)上年度每月销售统计表、平台年度销售总额统计及相关证明材料。
(4)上年度产品订单信息列表(包括日期、订单号、物流单号、成交金额、海外妥投信息等);
(5)厂房场地产权状况基本情况(自有或租赁、面积等)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佐证材料。
第六条申报程序及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标准均为最高标准,但受财政资金预算规模限制,可根据预算规模和资金需求实际情况对扶持金额统一按比例进行调整,申请企业应同意调整结果。
(二)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市商务局将另行出台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地点等事项。
第四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市商务局按要求开展绩效目标编制、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
第八条申请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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