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加大参与国际标准制订和对接力度,加强行业交流合作。深度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积极参与关键领域国际标准制订。鼓励我国标准化专家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支持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检测机构加强与RCEP成员国交流合作,共同开展国际标准研制。利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与RCEP成员国建立的标准化合作机制或签署的标准化合作协议搭建平台。(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推动标准协调和合格评定结果互认合作。开展RCEP成员国标准化体系及合格评定程序研究,促进标准协调、合格评定结果互认。支持合格评定机构结合区位优势,与RCEP成员国合格评定机构开展深度合作,并建立灵活高效的合格评定结果互认模式。积极开展RCEP标准化协调推进关键技术研究,及时汇总发布RCEP成员国合格评定市场准入制度及相关调整信息。(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四)完善金融支持和配套政策体系。
18. 进一步提升贸易投资的金融服务质效。结合RCEP实施,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商业可持续性原则,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优化对外贸领域小微、民营企业的信贷信保产品和服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提高人民币结算对贸易投资发展的支持作用。推动RCEP区域内贸易投资活动更多使用人民币结算,帮助市场主体降低汇兑成本,规避汇率波动风险。持续优化政策安排和基础设施建设,为人民币跨境使用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人民币交易、投资、避险产品,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人民币金融产品和服务。(人民银行负责)
(五)因地制宜用好RCEP规则,提升营商环境。
20. 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各地方要严格实施与RCEP强制性义务对应的国内法律法规规章。以RCEP鼓励性义务作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抓手,不断提高地方治理能力。充分发挥RCEP作用,提升贸易投资环境,促进对外贸易和招商引资,积极引进区域内资金、人才。地方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自身优势,就高质量实施RCEP探索经验,在本省(区、市)辖区内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示范区,带动提升本省(区、市)整体实施协定的效果。(商务部及各有关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结合地方优势和特点抢抓机遇。强化地方政府服务功能,深入细致研究当地产业优势和RCEP国别市场机遇,指导企业开拓RCEP成员国市场,重点推动优势产品出口。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鼓励支持企业完善重点市场营销渠道。培育建立地方营销服务平台,构建国际物流供应链服务保障体系,提升物流水平。鼓励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加强外资企业服务保障。(商务部及各有关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