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国商机构 —— 商务培训网
   

跨境电商设海外仓最高扶持200万元

来源: | 作者:gs | 发布时间: 2022-04-26 | 1676 次浏览 | 分享到:
厦门市2022-2023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推动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183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5〕64号)、《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厦财商〔2020〕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跨境电商发展专项资金由厦门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和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拟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并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确定拟扶持项目及具体扶持金额,并按规定拨付资金。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等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三条跨境电商企业项目资金支持内容包括:跨境电商独立站建设项目、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项目、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跨境电商集货仓建设项目及跨境电商供应链平台项目等。
(一)跨境电商独立站建设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企业开展独立站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对独立站达一定业务规模的品牌企业予以补助。
支持标准:对拥有自主品牌且独立站上年跨境交易额超过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人民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二)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企业在境外建设(运营)公共海外仓,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扩大产品销售、提升品牌影响力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海外仓项目,单个海外仓予以50万元补助,单家企业年度封顶扶持资金200万元。
(三)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建设、应用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质量,助力跨境电商企业做大业务量。
支持标准:对自有线上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上年服务厦门企业超5家(含)且被服务企业通过平台的外销收入超5亿元(含)人民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四)跨境电商集货仓建设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各区发挥我市区位优势,积极引入服务于知名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的高能级集货仓项目,引导建设布局合理、高效规范、技术领先、服务创新的集货仓体系,降低物流成本,吸引跨境货物向我市集聚,打造跨境电商集货中心。
支持标准:对上年集货仓跨境收入超过1亿元(含)、3亿元(含)、5亿元(含)人民币的集货仓运营主体,在各区扶持政策基础上,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年度奖励。
(五)跨境电商供应链平台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建设供应链服务平台,创新产品及服务,满足日益增长的碎片化、个性化市场需求。
支持标准:对供应链平台上年跨境交易额3亿元(含)人民币以上、平台活跃商户超1000家、工厂占地超1万平方米的平台企业,一次性予以100万元补助。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条件
1.申报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企业及法人代表符合财政资金申报相关要求;
3.单个申报年度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项目条件
1.跨境电商独立站建设项目
(1)拥有独立域名及运营自主权,上线运营2年以上,且持续常态化运营;
(2)申报的独立站上年跨境交易额总和超2000万人民币(含)(允许一家企业多个独立站跨境交易额统算,一家企业独立站合并计算数量不超过5个);
(3)入选厦门市外贸自主品牌企业培育库,且被认定为成长品牌、优秀品牌企业;
(4)申报企业需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独立站域名所有权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
2.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项目
(1)需于业务年度上半年报告市商务局(详见附件1);
(2)能够提供国际仓储和物流配送服务的同时,还能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国际货运代理、通关服务、入库质检、营销推广、线下展示、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换货服务中的3项以上服务;
(3)具备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系统应包括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ERP具备但不限于订单管理、库存管理、头程运输管理、计费结算等功能;
(4)仓储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厦门始发中欧班列境外沿线城市、RCEP成员国、其他金砖国家仓储面积达到3500平方米(含)以上〕;
(5)被服务企业通过单个海外仓年发货单量达20万单(含)或年发货吨数达2400吨以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服务厦门企业发货包裹量或发货吨数占单仓总量50%及以上;②服务厦门企业发货包裹量达10万单或发货吨数达1200吨(须接受市商务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核查销售平台数据)。
招商引资
对外经贸
政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