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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开发区如何综合考核评价?这份暂行办法值得参考

来源: | 作者:gs | 发布时间: 2022-04-27 | 3207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创新驱动。含9项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开发区创新能力、平台建设、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重、人才引进情况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园区产值比重等方面。

(三)开放水平。含5项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开发区实际利用省外资金(亿元以上省外投资项目)、实际利用外资、进出口总额和推进中外合作园区、省际合作共建园区建设等情况。

(四)产出效益。含6项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开发区单位面积土地投入、产出强度、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综合容积率等情况。

(五)生态环保。含8项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开发区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量、碳排放量、能耗、水耗等情况。

(六)营商环境。含6项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开发区建设运营模式创新情况、落实全省园区非公企业党建工作15条举措情况、创新型智慧园区建设、区域评估及“标准地”改革实效、特色园区或特色产业集群建设、金融支持等情况。

第十条  考核体系设置减分项指标,重点体现发展的底线和红线要求。开发区在综合考核评价年度内发生下列事件的予以扣分。

(一)存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和国家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的,每1个扣0.3分、存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和省级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的,每1个扣0.2分。

(二)存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国家生态环境警示片曝光负面典型案例或移交问责的,每1个扣1.5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省生态环境警示片曝光负面典型案例或移交问责的,每1个扣0.5分。

(三)发生1起工矿商贸类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扣1分。

第十一条  开发区在综合考核评价年度内发生下列违纪违法和重大突发事件的,依据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和通报结果,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一)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以上环境事件(Ⅱ级以上)的;

(二)园区未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

(三)开发区因环境问题被省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区域限批的;

(四)开发区依法审批范围涉及压占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或不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且未完成整改的;

(五)园区统计工作弄虚作假的。

第十二条  对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按照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评分。其中可量化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对当年绝对数和增幅分别计算无量纲分值,乘以各指标权重,计算各指标静态和动态分值,再按静态、动态权重加权计算出各项指标的合成分值(总量指标静态、动态指标权重按40%和60%设置);定性指标按完成情况打分。各指标得分相加,再与加减项分数合成为开发区最终得分。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全省开发区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含数据采集、初审、复审、数据抽查及处理、公示和结果发布等步骤。

第十五条  全省开发区应按时完成参评各项数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自查工作,并及时将数据材料报送省考核小组。

第十六条  省考核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归口管理的参评数据材料初审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负责组织复审工作,并形成综合考核评价评审意见。复审所涉及的全部评价数据及审核材料以各厅局出具的意见为准。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抽取部分开发区进行实地考察和数据核查。任何个人和组织均可举报考核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数据不真实的,该指标按零分处理。

第十八条  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考核评价期内数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对变化异常的数据重点核实;

(三)对非年报数据,核对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核对。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相关开发区,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补充证明材料和解释材料。如无补充证明材料和解释材料,或材料不能说明问题的,相关指标按零分处理。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示综合考核评价得分排名居前30位的开发区。公示期内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对顺位递补的开发区补充公示,原则上只递补一次。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将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评分及公示情况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强化约束和倒逼机制,根据当年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对综合考核评价中排名居前30位的开发区,予以通报并给予奖励,在项目、资金、土地、扩区升级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综合考核处于后5位的开发区,通报警告,限期整改;连续2年考核居后5位的,3年内不予扩区、调区、移区;连续3年考核居后5位的省级开发区,予以撤并整合。

第二十二条  各市在省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的开发区转型升级考核项得分,以该市所辖所有开发区平均分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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