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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设海外仓最高扶持200万元
来源: | 作者:gs | 发布时间: 2022-04-26 | 3048 次浏览 | 分享到:
支持内容:支持各区发挥我市区位优势,积极引入服务于知名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的高能级集货仓项目,引导建设布局合理、高效规范、技术领先、服务创新的集货仓体系,降低物流成本,吸引跨境货物向我市集聚,打造跨境电商集货中心。
支持标准:对上年集货仓跨境收入超过1亿元(含)、3亿元(含)、5亿元(含)人民币的集货仓运营主体,在各区扶持政策基础上,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年度奖励。
(五)跨境电商供应链平台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建设供应链服务平台,创新产品及服务,满足日益增长的碎片化、个性化市场需求。
支持标准:对供应链平台上年跨境交易额3亿元(含)人民币以上、平台活跃商户超1000家、工厂占地超1万平方米的平台企业,一次性予以100万元补助。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条件
1.申报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企业及法人代表符合财政资金申报相关要求;
3.单个申报年度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项目条件
1.跨境电商独立站建设项目
(1)拥有独立域名及运营自主权,上线运营2年以上,且持续常态化运营;
(2)申报的独立站上年跨境交易额总和超2000万人民币(含)(允许一家企业多个独立站跨境交易额统算,一家企业独立站合并计算数量不超过5个);
(3)入选厦门市外贸自主品牌企业培育库,且被认定为成长品牌、优秀品牌企业;
(4)申报企业需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独立站域名所有权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
2.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项目
(1)需于业务年度上半年报告市商务局(详见附件1);
(2)能够提供国际仓储和物流配送服务的同时,还能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国际货运代理、通关服务、入库质检、营销推广、线下展示、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换货服务中的3项以上服务;
(3)具备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系统应包括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ERP具备但不限于订单管理、库存管理、头程运输管理、计费结算等功能;
(4)仓储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厦门始发中欧班列境外沿线城市、RCEP成员国、其他金砖国家仓储面积达到3500平方米(含)以上〕;
(5)被服务企业通过单个海外仓年发货单量达20万单(含)或年发货吨数达2400吨以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服务厦门企业发货包裹量或发货吨数占单仓总量50%及以上;②服务厦门企业发货包裹量达10万单或发货吨数达1200吨(须接受市商务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核查销售平台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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