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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

来源: | 作者:gs | 发布时间: 2022-03-24 | 2391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RCEP生效实施过程中,中国金融业规则制度型开放将迈出新步伐。一方面,通过实现上述承诺,落实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措施,有助于在法律法规层面完善外资准入等金融业涉外规则,形成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另一方面,通过认真履行RCEP规定的透明度、国民待遇、市场准入、自律组织等条款义务,有助于在监管实践层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进一步优化外资监管环境,促进规则和制度开放。

推动外方成员进一步提高对中国开放水平,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发展迎来新机遇

相较各国与中国已有的自贸协定,RCEP多个成员在金融领域不同程度地作出了更高水平的开放承诺,包括取消和放宽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放宽机构准入和业务范围、放宽高管和董事会人员要求等,有助于促进中资金融机构海外高质量发展。

外资持股比例方面:菲律宾取消了外资在其境内设立和投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51%的持股比例限制,取消了外资在其境内设立和投资再保险公司不得超过40%的持股比例限制;马来西亚取消了外资对本地银行单一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的限制;越南取消了外资机构和个人合计持有越南合资商业银行的股份不得超过注册资本30%的限制。

机构准入和业务范围方面:印度尼西亚取消了外资在其境内开展人身险、财产险、保险中介等保险业务和保理、信用卡、消费金融等银行业务的牌照数量、总资产规模限制;缅甸取消了外资在其境内开展保险公估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银行经审批在其境内设立代表处和分支机构;老挝新开放了境内外资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并允许境外保险公司跨境提供国际海运、空运保险业务;韩国新开放了跨境提供理赔和精算两类保险附属服务;柬埔寨取消了跨境提供再保险服务20%的强制性分保要求;泰国新开放了养老金咨询服务;文莱新开放了银行服务。

高管和董事会要求方面:菲律宾放宽了境内保险公司外籍高管人员的数量限制;马来西亚放宽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赴马来西亚从业的外籍高管和专家的人数及领域限制;澳大利亚取消了私人公司和上市公司高管在澳大利亚经常居住的要求。

RCEP对中国银行业保险业的影响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受挫、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的复杂形势下,RCEP自贸区的建成为全球经济和贸易复苏注入强大信心,将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巨大助力。RCEP的实施将主要对中国银行业保险业带来以下四方面影响。

为银行业保险业支持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提供新机遇

RCEP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推进中国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相互促进,从而对中国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产生基础性、全面性影响。一是产业链方面,RCEP区域内大幅降低关税将增强成员之间的贸易依存度,加强成员间经济结构互补,推动区域内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融合与重塑,为中国银行业保险业发展跨境产业链金融带来机遇。二是要素流动方面,市场准入进一步放宽和技术标准的进一步统一,将促进RCEP成员在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方面的自由流动,有利于中国银行业保险业结合各自优势和发展策略,依托自贸试验区或自贸港,发展跨境贸易金融服务。三是人民币国际化方面,RCEP实施生效后,区域内经贸关系将日益紧密,消费市场不断升级扩容有助于通过对外贸易规模的扩大降低人民币在国际交易和结算中的成本,培育人民币真实需求、增强人民币计价功能,稳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中国银行业保险业的国际影响力。

为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注入新动能

近年来,中资银行保险机构持续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东盟是中国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RCEP实施后将与已有的中国—东盟自贸区相叠加,中国与东盟银行保险业有望在更宽领域、更高水平上开展合作、互利共赢。例如,RCEP的实施将有助于积极稳妥推进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之间的银行保险机构互设与业务开展,鼓励加强金融合作与创新,不断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对于国别风险和其他金融风险,RCEP中统一适用的各项规则和争议解决机制也将有利于建立更稳定的投资环境,助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为银行业保险业在新发展格局下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新保障

“引进来”方面:目前澳大利亚、日本、韩国、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八个RCEP成员方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外资银行机构,澳大利亚、韩国、新加坡、日本、泰国五个RCEP成员方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外资保险机构。RCEP为中国金融业扩大开放提供了国际法治保障,增强了外资对中国金融市场的信心,既有利于已进入的外资机构深耕中国市场,也有利于通过宣示效应引入更多包括非RCEP成员在内的高水平参与者,共同完善中国金融市场竞争机制,推进金融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别是,中国通过RCEP首次与日本建立自贸伙伴关系,未来中日金融合作将迎来更多机遇。

“走出去”方面:目前中资银行在RCEP其余14个成员境内均设立了分支机构,中资保险机构在澳大利亚、韩国、新加坡、日本、印度尼西亚五个RCEP成员境内设立了保险机构。RCEP成员在金融领域的高水平承诺将催生区域内更高层次与更新形式的金融合作,释放区域内巨大市场潜力。协定生效后,外方新的开放措施将为中资金融机构优化境外机构布局、提升国际竞争力提供良好机遇,特别是,RCEP也将为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提供更有力的国际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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