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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

来源: | 作者:gs | 发布时间: 2022-03-24 | 239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金融创新、跨境数据传输等领域面临新挑战

RCEP关于新金融服务、信息转移和处理等条款既为中资金融机构创新业务模式和海外数据传输带来了新的便利,同时也对中国金融开放水平、风险防控和数据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具体看,RCEP中的新金融服务条款规定,如果一个成员允许境内本土机构从事某项新的金融服务,那么也应当允许境内其他成员设立的机构在类似情形下提供该项服务。这意味着中资金融机构可依托RCEP自贸区,借助中国在跨境电商、电子支付等方面的领先优势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同时也必须对外资一视同仁,在进行金融创新的时候给予在华外资机构同等机会,并做好风险防控。RCEP的信息转移与信息处理条款规定,除由于监管或审慎考虑、保护个人隐私以及账户机密性等原因外,一缔约方不得阻止其领土内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为进行日常营运所需的信息转移或信息处理。该条款一方面为中资金融机构海外机构数据回传国内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对我国跨境数据管理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目前,RCEP各成员正在逐步建立、完善各自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体系,各方金融监管部门可借助协定中的金融联络点机制,就尊重他国司法管辖权和数据的安全管理权、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原则等内容进一步增强共识,加强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协调,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构建更加开放、公正、公平的营商环境。

相关思考

一是加强国际协定义务审查,在监管实践中增强国际履约意识。始终认真履行国际义务是中国展现负责任大国形象的内在要求。RCEP协定实施生效后,在颁布和修订法律法规时应确保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一致,在外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中增强履约意识,为RCEP各成员方在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国内法治保障。

二是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在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切实维护金融安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以试点形式开展新的金融业务应遵循国民待遇要求,根据创新业务特点和在华外资机构专长,给予外资相应试点机会,实现发展机会公平,同时注意防控相关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信息安全方面,在不对基于日常营运所需的信息转移和信息处理设置禁止性规定的同时,积极探索基于审慎监管、保护个人隐私以及账户机密性等原因,如何加强信息转移和处理监管,完善数据出境管理。

三是熟悉和掌握协定规则,抓住海外发展新机遇。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应充分利用外方成员在外资持股比例、机构准入等方面的新优惠,抓住协定签署的重大利好助推实现高水平“走出去”,助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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