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开展综合考核评价工作,不得向参评开发区收取任何费用。开发区及考核小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对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安徽省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2. 部分指标解释
部分指标解释
1. 全区经营(销售)收入:指报告期内开发区内各种企业(行业)从事销售,提供劳务等某种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由于各行业财务上的区别,请参照各行业“利润表”中的有关指标填列。农业企业为产品销售收入;工业企业为产品销售收入;建筑业企业为工程结算收入;交通运输业为主营业务收入;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为商品销售收入;餐饮业企业为营业收入;金融业企业为营业收入;房地产业企业为经营收入;服务业企业为营业收入。
2. “规上”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内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企业的统称。(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纳入上报范围法人工业企业。(2)资质以内建筑业企业是指有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纳入上报范围法人建筑业企业。(3)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是指达到一定限额(批发业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5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业200万元以上)的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纳入上报范围的批零住餐企业(包括个体户)。(4)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是指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纳入上报范围。(5)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上述单位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纳入上报范围的服务业企业,不包括房地产经营企业和批零住餐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