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创新驱动。含9项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开发区创新能力、平台建设、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重、人才引进情况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园区产值比重等方面。
(三)开放水平。含5项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开发区实际利用省外资金(亿元以上省外投资项目)、实际利用外资、进出口总额和推进中外合作园区、省际合作共建园区建设等情况。
(四)产出效益。含6项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开发区单位面积土地投入、产出强度、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综合容积率等情况。
(五)生态环保。含8项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开发区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量、碳排放量、能耗、水耗等情况。
(六)营商环境。含6项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开发区建设运营模式创新情况、落实全省园区非公企业党建工作15条举措情况、创新型智慧园区建设、区域评估及“标准地”改革实效、特色园区或特色产业集群建设、金融支持等情况。
第十条 考核体系设置减分项指标,重点体现发展的底线和红线要求。开发区在综合考核评价年度内发生下列事件的予以扣分。
(一)存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和国家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的,每1个扣0.3分、存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和省级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的,每1个扣0.2分。
(二)存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国家生态环境警示片曝光负面典型案例或移交问责的,每1个扣1.5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省生态环境警示片曝光负面典型案例或移交问责的,每1个扣0.5分。
(三)发生1起工矿商贸类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扣1分。
第十一条 开发区在综合考核评价年度内发生下列违纪违法和重大突发事件的,依据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和通报结果,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一)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以上环境事件(Ⅱ级以上)的;
(二)园区未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
(三)开发区因环境问题被省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区域限批的;
(四)开发区依法审批范围涉及压占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或不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且未完成整改的;
(五)园区统计工作弄虚作假的。
第十二条 对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按照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评分。其中可量化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对当年绝对数和增幅分别计算无量纲分值,乘以各指标权重,计算各指标静态和动态分值,再按静态、动态权重加权计算出各项指标的合成分值(总量指标静态、动态指标权重按40%和60%设置);定性指标按完成情况打分。各指标得分相加,再与加减项分数合成为开发区最终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