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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开发区如何综合考核评价?这份暂行办法值得参考
来源: | 作者:gs | 发布时间: 2022-04-27 | 550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全省开发区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含数据采集、初审、复审、数据抽查及处理、公示和结果发布等步骤。

第十五条  全省开发区应按时完成参评各项数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自查工作,并及时将数据材料报送省考核小组。

第十六条  省考核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归口管理的参评数据材料初审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负责组织复审工作,并形成综合考核评价评审意见。复审所涉及的全部评价数据及审核材料以各厅局出具的意见为准。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抽取部分开发区进行实地考察和数据核查。任何个人和组织均可举报考核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数据不真实的,该指标按零分处理。

第十八条  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考核评价期内数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对变化异常的数据重点核实;

(三)对非年报数据,核对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核对。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相关开发区,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补充证明材料和解释材料。如无补充证明材料和解释材料,或材料不能说明问题的,相关指标按零分处理。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示综合考核评价得分排名居前30位的开发区。公示期内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对顺位递补的开发区补充公示,原则上只递补一次。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将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评分及公示情况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强化约束和倒逼机制,根据当年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对综合考核评价中排名居前30位的开发区,予以通报并给予奖励,在项目、资金、土地、扩区升级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综合考核处于后5位的开发区,通报警告,限期整改;连续2年考核居后5位的,3年内不予扩区、调区、移区;连续3年考核居后5位的省级开发区,予以撤并整合。

第二十二条  各市在省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的开发区转型升级考核项得分,以该市所辖所有开发区平均分为基数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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