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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

来源: | 作者:gs | 发布时间: 2022-03-24 | 2352 次浏览 | 分享到:

导读:金融服务是RCEP成员重点谈判的内容之一,各方在RCEP中达成了统一适用的金融服务规则,为各方有序扩大金融开放创造了良好平台

作者|廖媛媛 马兰‘中国银保监会国际合作与外资机构监管部’

文章|《中国金融》2021年第7期

2020年11月15日,东盟十国、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15个国家在东亚合作领导人会议上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RCEP的金融相关内容代表了中国在缔约实践中对外开放的最高水平,将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提供巨大助力,为中资金融机构海外高质量发展带来新机遇。

RCEP总体情况

RCEP签署和生效后,将建立当前世界上覆盖人口数量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2019年,RCEP的15个成员总人口达22.7亿,GDP达26万亿美元,出口总额达5.2万亿美元,均占全球总量约30%,预示着全球约三分之一的经济体量将形成一体化大市场。RCEP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经贸活动内容覆盖广。RCEP作为一个现代、全面、互惠的大型区域自贸协定,正文20个章节中,除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外,各方还就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等作出了规定,并纳入了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等内容。RCEP还包括四个市场准入附件,分别涉及关税承诺、服务贸易承诺、服务和投资不符措施承诺以及自然人流动承诺。涉及产品数量和服务部门显著高于中国及东盟现有的自贸协定覆盖范围,将为区域内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二是各领域开放水平高。RCEP对标国际高水平实践,构建了更加开放、自由、透明的经贸规则体系。在货物贸易领域,规定了区域内原产地累积规则,简化了海关通关手续,有望在较短时间内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承诺,最终零关税产品数将超过90%。在服务贸易领域,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七个成员采用负面清单方式承诺,中国等其余八个成员采用正面清单承诺,并将于协定生效后6年内转化为负面清单。中国服务贸易开放承诺在入世承诺基础上新增研发、空运等22个部门,达到了已有自贸协定的最高开放水平。在投资领域,15个成员均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对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五个领域的投资作出较高水平开放承诺,大幅提高了政策透明度。

三是创新性和包容性强。RCEP的内容充分融合了传统与创新,同时兼顾了各国不同发展水平和国情。例如,纳入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等前沿领域,适应知识经济、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特别是在知识产权章节,既涵盖了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等传统内容,又包括了执法、合作、透明度等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趋势,显著提高了区域内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又如,在经济合作和中小企业章节,兼顾各成员不同的发展水平,通过规定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和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投入,使协定各项内容能更好惠及中小企业和发展中经济体;兼顾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实际诉求,确保各方充分共享成果,促进区域包容均衡发展。

金融业重点内容和成果

金融服务是RCEP成员重点谈判的内容之一,各方在RCEP中达成了统一适用的金融服务规则,提升了金融监管透明度,为各方在完善监管、维护金融稳定的前提下有序扩大金融开放创造了良好平台。RCEP金融业重点内容和成果包括以下三方面。

推动新兴领域国际规则制定,引领国际规则走向

RCEP引入了新金融服务、信息转移和处理等条款。通过签署RCEP,中国首次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贸协定中纳入了上述条款,条款的最终内容既融合了中国实践与中国方案,也为全球自贸协定实践提供了典型范本。RCEP规定了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允许外资提供新型金融服务,强调外资申请提供新金融服务应遵守东道国相关许可、机构或法律形式要求,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拓宽了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空间,有利于及时监测防范新金融服务可能引发的风险。RCEP允许进行日常营运所需的信息转移和信息处理,但进一步规定各成员可按照审慎监管、保护个人隐私以及维护账户机密性等原则对数据跨境流动设置管理要求。相较其他缔约实践,RCEP强调尊重各成员对数据治理的管理自主权,赋予金融监管部门在遵守义务前提下要求数据存储、保留记录副本等监管权力。由于中国金融科技发展处于世界前列,协定上述要求体现出发展和安全并重的原则,有助于推动中国及区域内数字经济稳妥有序发展。

推动国内法与国际法衔接,促进规则制度型开放

根据国际通行规则,纳入RCEP清单承诺的开放措施需以国内法律法规为依据,这促进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有效衔接。RCEP金融业清单承诺表中纳入了自2018年以来中国宣布实施的相关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措施。保险业纳入的对外开放措施主要包括:取消合资人身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2亿美元总资产和30年经营年限要求,以及取消设立外国保险公司30年经营年限要求等。银行业纳入的对外开放措施主要包括: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外资法人银行的1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和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的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取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需满足开业1年的等待期要求,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审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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