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重点内容和成果
金融服务是RCEP成员重点谈判的内容之一,各方在RCEP中达成了统一适用的金融服务规则,提升了金融监管透明度,为各方在完善监管、维护金融稳定的前提下有序扩大金融开放创造了良好平台。RCEP金融业重点内容和成果包括以下三方面。
推动新兴领域国际规则制定,引领国际规则走向
RCEP引入了新金融服务、信息转移和处理等条款。通过签署RCEP,中国首次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贸协定中纳入了上述条款,条款的最终内容既融合了中国实践与中国方案,也为全球自贸协定实践提供了典型范本。RCEP规定了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允许外资提供新型金融服务,强调外资申请提供新金融服务应遵守东道国相关许可、机构或法律形式要求,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拓宽了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空间,有利于及时监测防范新金融服务可能引发的风险。RCEP允许进行日常营运所需的信息转移和信息处理,但进一步规定各成员可按照审慎监管、保护个人隐私以及维护账户机密性等原则对数据跨境流动设置管理要求。相较其他缔约实践,RCEP强调尊重各成员对数据治理的管理自主权,赋予金融监管部门在遵守义务前提下要求数据存储、保留记录副本等监管权力。由于中国金融科技发展处于世界前列,协定上述要求体现出发展和安全并重的原则,有助于推动中国及区域内数字经济稳妥有序发展。
推动国内法与国际法衔接,促进规则制度型开放
根据国际通行规则,纳入RCEP清单承诺的开放措施需以国内法律法规为依据,这促进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有效衔接。RCEP金融业清单承诺表中纳入了自2018年以来中国宣布实施的相关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措施。保险业纳入的对外开放措施主要包括:取消合资人身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2亿美元总资产和30年经营年限要求,以及取消设立外国保险公司30年经营年限要求等。银行业纳入的对外开放措施主要包括: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外资法人银行的1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和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的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取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需满足开业1年的等待期要求,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审批等。
在RCEP生效实施过程中,中国金融业规则制度型开放将迈出新步伐。一方面,通过实现上述承诺,落实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措施,有助于在法律法规层面完善外资准入等金融业涉外规则,形成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另一方面,通过认真履行RCEP规定的透明度、国民待遇、市场准入、自律组织等条款义务,有助于在监管实践层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进一步优化外资监管环境,促进规则和制度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