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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
来源: | 作者:gs | 发布时间: 2022-03-24 | 344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注入新动能

近年来,中资银行保险机构持续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东盟是中国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RCEP实施后将与已有的中国—东盟自贸区相叠加,中国与东盟银行保险业有望在更宽领域、更高水平上开展合作、互利共赢。例如,RCEP的实施将有助于积极稳妥推进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之间的银行保险机构互设与业务开展,鼓励加强金融合作与创新,不断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对于国别风险和其他金融风险,RCEP中统一适用的各项规则和争议解决机制也将有利于建立更稳定的投资环境,助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为银行业保险业在新发展格局下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新保障

“引进来”方面:目前澳大利亚、日本、韩国、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八个RCEP成员方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外资银行机构,澳大利亚、韩国、新加坡、日本、泰国五个RCEP成员方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外资保险机构。RCEP为中国金融业扩大开放提供了国际法治保障,增强了外资对中国金融市场的信心,既有利于已进入的外资机构深耕中国市场,也有利于通过宣示效应引入更多包括非RCEP成员在内的高水平参与者,共同完善中国金融市场竞争机制,推进金融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别是,中国通过RCEP首次与日本建立自贸伙伴关系,未来中日金融合作将迎来更多机遇。

“走出去”方面:目前中资银行在RCEP其余14个成员境内均设立了分支机构,中资保险机构在澳大利亚、韩国、新加坡、日本、印度尼西亚五个RCEP成员境内设立了保险机构。RCEP成员在金融领域的高水平承诺将催生区域内更高层次与更新形式的金融合作,释放区域内巨大市场潜力。协定生效后,外方新的开放措施将为中资金融机构优化境外机构布局、提升国际竞争力提供良好机遇,特别是,RCEP也将为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提供更有力的国际法治保障。

中国金融创新、跨境数据传输等领域面临新挑战

RCEP关于新金融服务、信息转移和处理等条款既为中资金融机构创新业务模式和海外数据传输带来了新的便利,同时也对中国金融开放水平、风险防控和数据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具体看,RCEP中的新金融服务条款规定,如果一个成员允许境内本土机构从事某项新的金融服务,那么也应当允许境内其他成员设立的机构在类似情形下提供该项服务。这意味着中资金融机构可依托RCEP自贸区,借助中国在跨境电商、电子支付等方面的领先优势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同时也必须对外资一视同仁,在进行金融创新的时候给予在华外资机构同等机会,并做好风险防控。RCEP的信息转移与信息处理条款规定,除由于监管或审慎考虑、保护个人隐私以及账户机密性等原因外,一缔约方不得阻止其领土内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为进行日常营运所需的信息转移或信息处理。该条款一方面为中资金融机构海外机构数据回传国内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对我国跨境数据管理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目前,RCEP各成员正在逐步建立、完善各自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体系,各方金融监管部门可借助协定中的金融联络点机制,就尊重他国司法管辖权和数据的安全管理权、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原则等内容进一步增强共识,加强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协调,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构建更加开放、公正、公平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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