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思考
一是加强国际协定义务审查,在监管实践中增强国际履约意识。始终认真履行国际义务是中国展现负责任大国形象的内在要求。RCEP协定实施生效后,在颁布和修订法律法规时应确保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一致,在外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中增强履约意识,为RCEP各成员方在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国内法治保障。
二是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在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切实维护金融安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以试点形式开展新的金融业务应遵循国民待遇要求,根据创新业务特点和在华外资机构专长,给予外资相应试点机会,实现发展机会公平,同时注意防控相关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信息安全方面,在不对基于日常营运所需的信息转移和信息处理设置禁止性规定的同时,积极探索基于审慎监管、保护个人隐私以及账户机密性等原因,如何加强信息转移和处理监管,完善数据出境管理。
三是熟悉和掌握协定规则,抓住海外发展新机遇。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应充分利用外方成员在外资持股比例、机构准入等方面的新优惠,抓住协定签署的重大利好助推实现高水平“走出去”,助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