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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开发区如何综合考核评价?这份暂行办法值得参考
来源: | 作者:gs | 发布时间: 2022-04-27 | 550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按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科学考核评价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成效,形成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为建设经济强、格局新、环境优、活力足、百姓富的现代化美好安徽打造高能级发展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包括全省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国家级开发区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省级开发区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省政府明确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数据收集、类别评定、结果发布以及开发区动态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考核评价开发区在发展实效、创新驱动、开放水平、产出效益、生态环保和营商环境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二章  评价原则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负责牵头组织综合考核评价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开发区的指导和管理,并成立考核小组具体实施,确保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国家、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有关文件精神,注重与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办法的配套衔接,突出发展方向和重点。

(一)激励性原则。综合考核评价着重突出增量,兼顾总量,激励发展,体现园区争先进位,鼓励园区做大做强。

(二)统一性原则。对全省开发区的综合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采用统一的指标体系。

(三)规范性原则。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范性定义对综合评价指标进行解释。

第八条  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采用信息化手段,完成信息收集、程序审核、流程监控、数据汇总和评价分析等。 

第三章  指标体系

第九条  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围绕推动改革和创新发展,设定6个一类指标、45项二类指标,其中16项二类指标为加分项,具体如下:

(一)发展实效。含11项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开发区经营(销售)收入、税收收入、规上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规上”企业个数、服务业在园区经营(销售)收入的比重、主导产业集聚度、新增上市企业数、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及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当年获得部委及以上表彰、国家级开发区在全国排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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